第10期 女儿取名“北雁云依”不违法但为何法院说不行?|法律评论

文 / Dingfengbo
2019-04-18 07:00

每个时代家长给子女们起名都会具备一定的时代色彩,比如一听到“倪大红”、“爱国”、“建国”等等应该都是五六十年代的取名特色。到了现代,取名字不带点萱、轩、浩、梓那都赶不上潮流。

第10期 女儿取名“北雁云依”不违法但为何法院说不行?|法律评论

近年来,“国学热”、“诗词热”席卷国内,一对姓“吕”和“张”的夫妻因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决定给爱女起名为“北雁云依”,并以“北雁云依”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谁知,一到派出所登记的时候,被民警拒绝,理由新生儿的姓必须随父姓或者母姓,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该夫妇将派出所告上了法庭。

我们先来看看国家《民法通则》与《婚姻法》当中关于公民姓名权的规定: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原告在庭审中称:其为女儿选取的“北雁云依”之姓名,“北雁”是姓,“云依”是名。“北雁云依”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

本案不存在上述(一)(二)两种情形,案件的焦点就父母给孩子登记姓氏是否可以是除父母外的第三姓?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上述立法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什么是公序良俗法律并没给出具体的条文规定,在法理上也只是作为一条基本原则,而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官手上,或者说本案涉及到的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

当然,最终法院还是驳回了原告关于“取名北雁云依”的请求,理由大致是这样的:

首先,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有利于他人的判断,若允许随意创造姓氏,易造成社会管理混乱,增加社会管理成本;

其次,公民选取姓氏关系社会公序良俗,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姓氏代表的是家族血缘的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随意创造姓氏,会造成文化观点的冲击,违背社会善良风俗;

最后,公民选取姓氏,应遵从法律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行为,主要存在于实际抚养关系发生变动、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等情形。

本案中,“吕”“张”夫妇给孩子取名“北雁云依”,以北雁为姓氏,仅凭个人喜好诗词歌赋为由,法院不予给与支持

结束语

给孩子取名,一般情况下要么随父姓,要么随母姓,选择第三姓的,前提是存在实际抚养关系发生变动、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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