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婚族热衷同居 流产了可不能要赔偿
五一期间,小编的一个女同学来北京玩,我们小聚了一下。这次女同学还带了她的男友,看上去很幸福的样子。席间女同学偷偷告诉小编,她离婚后,始终挥不去阴霾,而她的男朋友也有相同的遭遇,于是两个人达成共识,同居但不结婚。类似的恐婚族绝不是少数,其中既有年轻人也有中年人。他们对婚姻没有信心,于是选择终身不婚,而是以同居代替。对于这个群体,关于财产方面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清楚,那就是能分清财产是谁的,就是谁的;分不清的,比照“合伙”关系处理,就是共同共有。而关于人身关系方面的纠纷,法律法规就语焉不详了,究竟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界限并不清晰。要解决这样的纠纷,首先要弄明白,同居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

在排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后,一般的同居关系是否合法经历过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过程。在新中国成立后到2004年长达50多年的时间里,同居关系一度被视为“搞破鞋”,被人鄙弃是非法的。比如1986年3月15日施行的《婚姻登记办法》就规定,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这也就是说,既然是非法的就不受法律保护。而一切的转变发生在2004年《婚姻法解释二》出台,其中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请注意,这里没有了“非法”两个字,也对同居关系进行了重新定位。男女双方婚前同居,虽有违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为去掉了“非法”两个字,就让同居期间的纠纷的解决有了法律依据。
在同居期间人身问题比较难处理的就是怀孕问题了。一个问题的焦点,就是出现同居期间怀孕又流产的情况。在两个人感情好的时候,这个问题还不是十分明显,一旦到两个人分手的时候,女方往往内心委屈,要求男方赔偿自己的身心损失。怀孕期间意外怀孕,有点“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意思。同居是两个人自愿的,“怀孕”却是一不小心的意外后果,双方对此都没有过错,怎么就让男性一方来承担责任呢?所以,对于女方的起诉,各地法院判决也多有不同,有的法院认为,这属于道德调整的问题,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但是大部分法院还是从人道的角度做出了有利于女方的判决。他们认为人工流产手术,对女方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依据公平责任原则,男方应给女方一定的补偿,即对误工费、营养费酌情予以支持。注意,这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因为毕竟双方都没有过错,那都是激情的错。既然双方都没有过错,对于女方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要求,法院一般都不予支持。

在同居期间,除了怀孕外,还有就是一方对另一方的伤害问题。这个问题也存在着两个意见,一种认为,这仅仅是普通的伤害,应该按照普通的侵权来处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一种“家庭暴力”,社会应当更多的干预。2016年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给同居期间的暴力问题一锤定音,明确了属于家庭暴力行为。
同居期间,如果一不小心把孩子生出来了怎么办?《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同居期间,虽然男方和女方没有法律的约束,但是孩子一旦出生,就建立起了以血亲关系形成的法律纽带,这种法律纽带不因为父母双方是否结婚而有所不同。不论女方是否经过男方同意,就把孩子生下来,男方都要为孩子肩负起自己的抚养义务。同时2017年开始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按照这个规定,同居期间女方怀着的胎儿也应该有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
对于同居期间人身方面的保护可以看出,从“家族管理模式”到“家庭管理模式”到“个人管理模式”,是社会的进步。这是对于个人权利的尊重,也是法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