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试用期遭辞退,孰是孰非?

案情回顾
王女士在今年2月应聘进入大连一家公司,试用期三个月,不出意外的话就可以照常转正。入职不久,王女士却发现自己怀孕了,便主动向公司领导告知了自己怀孕的消息,希望能有一次坦诚的沟通。谁曾想,公司在得知情况后居然直接辞退了她。试用期间,公司不仅没有与王女士签订任何合同,也未曾给她缴纳过五险一金。
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王女士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权有术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女职工在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王女士在试用期内,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已然违法。在王女士如实告知单位后,单位又无故将其辞退,更是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王女士首先可以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继续向单位所在地法院提出劳动诉讼。
各执一词
替王女士愤慨不公者有之,理解企业者也有之。就此事,网上还划分成了两大阵营。支持王女士的网友谴责公司太绝情,选择在什么时间生育是女人的生育自由,在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居然还辞退孕妇,这样的违法企业应该好好被整顿一番。
反对者则认为,入职不久就怀孕不仅加剧了企业的用工成本,还会导致其他女性在职场上举步维艰。有个别网友甚至质疑,王女士在利用怀孕身份“捞公司好处”。对此,王女士感到委屈,称如果她想骗取好处,明明可以选择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再告诉公司自己怀孕。
行之有路
无独有偶,怀孕快6个月的范女士,由于公司没有孕假,所以请病假保胎。在请了三个月病假后,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其工龄未满一年,病假最多三个月,公司最终以旷工为由与之解除了劳动合同。目前,范女士已经提起了仲裁。
为什么社会上因辞退怀孕女职工而发生对簿公堂的情况屡见不鲜?难道责任真的全在企业身上吗?企业非要等到事态发展到无法挽回的地步,才开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面对层出不穷的类似纠纷,北大法宝学堂本期特别推出了相关的劳动法课程,从专业角度为您提供指导帮助。知法懂法,形成良好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才能更好的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再度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