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被开除负责人不认错就对了,公司的难处有谁知道

文 / 咬一口甜橙子
2020-12-30 18:49

重庆的吕女士反映,自己刚怀孕就被开除。吕女士在三个月前入职一家教育学校,但是在入职后不久就发现自己怀孕了,但是却在怀孕后不久就被教育学校开除。吕女士这次就想保护自己身为妇女的权益。校方负责人表示,之所以辞退吕女士不是因为害怕请假或耽误工作,而是吕女士现在虽然怀孕两个月,但她第一个孩子才四个月。在生下第一个孩子两个月后,再次怀孕,如果真的出什么问题,担不起这个责任。

首先不说劳动法,就单说女性怀孕期间公司付出了多少成本,这些可是白白支出的,一点收益都没有,公司有错吗?这本来就不公平,要说也应该是社会来承担生育负担,不能让公司来承担。

我国目前大多数开办公司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孕妇意味着后续的一系列问题。 1、法律不允许辞退孕妇及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2、产假的规定,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3、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以上情况,会导致孕妇工作时间缩短,增加企业的人工支出,等于变相地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与企业盈利的目的相违背。

本来公司的运营成本就高,孕妇更是雪上加霜,要解决此类问题就是要把成本由公司承担变为社会承担,也可以把孕妇成本可以为公司抵税,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来孕妇问题就不公平,是时候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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