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意见》提出,地方各级政府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意见》明确,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提升,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要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来源/中国政府网
■编辑/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