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屡屡被落在校车内死亡,责任人却能免于刑责?“致命失误”绝不可轻判

这两天,“4岁男童被遗忘校车内死亡”一事引发热议。
说起来,把孩子落在校车里,算得上是十分低级的错误了。可让人不解的是,这种错误竟屡屡发生,据统计,这至少是今年发生的第二起幼儿被遗忘校车内死亡案件。如果把时间线拉长,近三年里,类似案件更是超过12起。对此,许多人在追问,稍加注意就可避免的悲剧,为何不断上演?
从直接责任来看,当然是园方过于疏忽大意。司机下车前,难道不检查车厢?学校老师上课前,难道不清点人数?但凡上点心,怎么可能发现不了少了孩子?这样的心态也映射在校车运营之上,在许多案例中,所谓的“校车”其实就是中巴车,系违规运营车辆,而驾驶司机也未曾接受过安全教育培训。

对于种种问题,不少人呼吁完善机制。其实早在2012年,现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就已实施,其中明确规定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就在事发前两天,全国校车安全管理部还专门发布预警,再次予以强调。制度在前,警示在后,都没能阻挡悲剧发生。由此来看,更关键的问题还是执行与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规则意识与防范风险的能力。同时还要加强监管,对校车违规运营、管理麻痹大意等问题从严从重处罚,如此方能让制度见真效。
此外,在许多类似事故中,直接责任人“多被判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对此,舆论普遍质疑“判轻了”。但不少法律专家解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到七年,情节较轻的还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处以刑罚,目前几起案例的刑事判决结果大体符合法律规定。因而,针对公众极大关注的频发案件,法律惩处的轻重,还需细细研究。

其实,就校车安全而言,法律惩处只是底线,我们需要事后严肃追责的震慑力,但也更需要“上下车核对人数”这般环环相扣的责任落实,以防止每一起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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