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师、园长修炼记14:儿童权利公约

文 / 教育关键点
2019-08-18 22:30
"幼儿教师、园长修炼记14:儿童权利公约

​一、《儿童权利公约》颁发的背景和时间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该公约旨在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二、《儿童权利公约》主要内容

公约共54条。公约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公约强调,各国应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公约所载的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际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差别。

儿童权利公约的钱41条主要强调,每一位18岁以下的儿童们的人权必须被重视和保护,而且这些权利必须依据公约的指导原则去实践。

儿童权利公约的42—45条,包括政府的义务,如推广公约的原则、公约的实行、透过政府监督进展儿童权利的过程,使大众都能了解,以及公告政府各机关之职责。

最后46—54条主要包含了经由政府签署及批准之过程和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该公约的保管人。

三、《儿童权利公约》基本原则

1、不歧视

2、儿童的最大利益,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3、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

4、尊重儿童的意见,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

四、《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

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

1. 生存权:

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 受保护权:

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包括保护儿童免疫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

3. 发展权:

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

4. 参与权:

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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