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婴儿” 与自由市场迷思
几年前,我在《华尔街日报》读到一篇文章,对作者在经济问题上表现的无知大感惊讶。那篇文章谈的主题是收养市场。作者谈到收养市场的供需常不均衡,有时婴儿没有父母收养,有时父母找不到合适的婴儿收养。他们的结论是,这证明自由市场失败了。
这篇文章忽略了一点。根据美国法律,有意当养父母的人付钱给生母以领养婴儿是非法行为。因此收养市场是一个价格被法律定为零的“自由市场”。管制价格低于市场均衡价格造成供不应求, 高于市场价格则导致供过于求,这种现象不令人惊讶,也不代表自由市场失败。
价格管制造成的供不应求至少有三种方法可以解决。
最简单的方法是排队。尼克松总统任内,美国尝试使用汽油价格管制,结果加油站大排长龙。排队等候是一种成本,汽油的金钱成本加上时间成本,可以高到把需求量压低到等于供给量。在目前的收养市场上,想要收养孩子的人就经常必须等上好几年。
第二个方法是配给,由某个机关决定把供应有限的东西分给哪些买主多少数量。就收养市场来说,配给是由获准安排合法收养的收养机构负责。他们有自己的标准,可以淘汰一些父母亲以把婴儿分配给其他人。有些标准说得通,因为目的是选到最适合当父母亲的申请人。有些标准则似乎只为减少申请人数而设,例如规定收养人的宗教信仰必须和婴儿的生母相同。
第三个方法是黑市。收养人付钱给律师以安排收养事宜,或付钱给婴儿生母支付医疗费用,这些都是合法行为。目前以私人方式安排收养健康白人小孩的成本是数万美元,这个行情远高于一般的生产成本。可以想见,这些钱有一部分是非法支付给生母以取得她的同意,只是假借其他名目而已,还有些钱则是给安排交易的律师。
收养市场和其他市场一样,取消价格管制,允许收养人和生母磋商双方能够接受的条件,就可以消除问题。波斯纳法官便建议使用这个方法。尽管波斯纳是这个时代最杰出的法官和法学学者,法律界却普遍认为,单单这个事实就几乎确定他永远进不了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公开主张卖婴儿的被提名人,哪一个参议员会在任命听证会上投赞成票?
这个建议为什么会产生那么强烈的负面反应?显然这涉及人的买卖问题,而人是不应该被别人拥有的。但是收养人得到的不是婴儿的所有权,而是亲权(parental rights)(及义务)。如果“拥有”小孩可作为反对的理由,那亲生父母或法律承认的养父母的所有权,为什么不也加以反对?
反对收养市场自由化的更好理由是,虽然这么做能使交易双方(养父母和生母)的总收益达到最高,却可能忽略了孩子本身的成本和收益。但我们很难看出这一点比现行的法律还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中,婴儿都没有投票权。想要付钱收养小孩的人,通常很想当父母亲。为什么愿意等上三年、填写很多表格,或能够找到律师且愿意付钱给他们去安排,更能证明收养人适任?收养机构宣称他们的主要目标是为孩子将来的幸福着想,但我们能说他们对孩子将来的幸福,比生母或可能的养父母更关心吗?婴儿对亲生父母或养父母的影响很大,对收养机构的营运几乎没什么影响。
有个更有趣的论点称为“商品化”(commodification)。这个论点是说,两人之间的交易会影响他人,但不是像经济学家分析外部性时纳入的直接方式,而是以比较微妙的方式进行—改变人们的想法。如果我们允许以钱交换婴儿(即使交换到的是婴儿的亲权),我们就会开始把婴儿想成有如汽车和珠宝,是商品而不是人。如果我们准许娼妓和顾客间可以进行现金交易,我们就会开始把性想成是女人出售的服务,而不是情爱关系的一部分。因此玛格丽特 · 雷丁(Margaret Radin)在一篇法律论文中表示,即使允许卖淫会使娼妓和她们的顾客过得更好,禁止卖淫仍可能是合适的做法,因为允许卖淫会使性商品化,使得男女间的处境变糟。基于同样的理由,禁止婴儿收养形成自由市场也可能是合适的做法。
我认为这是很有创意的论点,但不具说服力。即使在卖淫猖獗的地方,也极少人将卖淫视为性的模式。男人会找娼妓,不是因为他们不喜欢和爱他们的女人发生性关系,而是因为没有合适的女人爱他们,愿意和他们发生性关系。
这个论点也隐含一个假设:法律内容才重要,人们的行为并不重要。雷丁也承认美国各地都有人卖淫,但在内华达州两个乡下小郡属合法行为。目前收养人为了收养婴儿所花的钱,可能高于直接支付合法化后的水平,因为价格受到管制的产品的真正成本,通常高于有合法市场而不受价格管制时的成本。
从让这些交易合法化,到使人们认为它们正当,还需要两个假设,但这两个假设都难以令人信服。第一个假设是,某件事情如果不属非法,一定是好事。这等于是说我们的社会遵循怀特(T. H. White)的蚁巢理论:每一样事情不是被禁止,就是有义务做的。美国规定私人赌博为非法行为,许多州却发行彩券,这让我们很难相信有很多人能够分辨是非,晓得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
第二个必要的假设是,人们视政府为道德权威。但目前的民调显示,民众对政府很不信任。约两百年前,葛德文(William Godwin)听到有人主张公立学校必须教育人们懂得伦理道德时, 他回应说我们应该希望“人们绝对不需要透过一条那么腐败的渠道,学习那么重要的课程”。
商品化是有创意的见解,但不像表面上那么新颖。它只是把传统社会反对不道德行为和自由言论的保守意见翻新而已。这个观点指出,观念非常重要,倡议和示范坏原则只会带来坏行为。
从这个观点来看雷丁有关为什么法律禁止卖淫的论点,可能符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法理。法院一向主张,适合加以禁止的行为(如焚烧美国国旗)也算是言论,而由于它们是言论,法律应该保护。商品化的论点是,有些作为行为时不应被禁止的,例如娼妓和客户间的交易,也是一种言论,而由于它们是坏言论,因此应加以禁止。这种说法在逻辑上没有站不住脚的地方,但一旦被人接受,就很难拒绝政府应该审查坏观念的论调。
我花了很多长篇幅谈这些论点,不只是因为它们有趣,也因为它们和新生殖技术的法律议题有关。试管内受精(体外受精)是其中一种技术,已经非常普及且被广泛接受。第二种比较简单的做法是利用代理孕母。这种方法仍有争议,法院普遍不愿执行这种合约。第三种技术是克隆成人细胞来制造婴儿。不久后的将来,我们有可能给父母若干控制权,决定他们要生什么样的孩子。更远的将来,我们可以控制孩子的特性,这是自然生产无法得到的。有些技术已经用在老鼠身上,将来也可能用到人上面。女同性恋夫妇或许将能生出基因与两人都有关的孩子。
这些做法已经或将遭受批评,一如今天对收养市场合法化的批评。反对的论点包括,即使交易出于自愿,有些参与者却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利用。有些人认为孩子的权益将遭到漠视,利用新技术生孩子的父母对孩子的关爱,不如以自然方法生孩子的父母。他们深信这些事情有违自然,所以大力反对。新事物令人不寒而栗:
这种新技术,以及其他多种类似的技术,让我们知道复制人类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人类生物学的其他任何层面也是如此,但有一点除外。人的独特性只存在两耳之间;如果你到其他地方去找,你会大失所望。(一位生物道德学者担心某种可以把人类的细胞移植到动物的睾丸中而制造出人类的精子的技术会挑战“人类的独特性”。对此,老鼠遗传学家西尔弗[Lee Silver]提出上述答复。)
虽然反对新复制技术交易的声浪可能淹没许多法院,但几乎不会影响这些技术应用的广度。以代理孕母合约为例,这种合约至少在一个州属犯罪行为,在大部分州也不可执行,只是程度不一。但这对实际发生的事情几无影响,因为想要签订这种合约的人,可以选择到其他地方去做。
本文摘选自《经济学与法律的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