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明确幼儿园设托班招收两至三周岁幼儿,增加幼儿托管服务供给
孩子不到上幼儿园的年龄,但又没有充足时间照顾怎么办?想将孩子托管,却苦于托管场所紧缺怎么办?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立法明确幼儿园设托班招收两至三周岁幼儿,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普惠性幼儿园。
增加幼儿托管服务供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普惠性幼儿园
为满足大众关于2至3周岁幼儿托管的需求。《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明确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开设托班,招收两周岁至三周岁的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参照适用本条例。
同时,《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在专项规划、配套完善、民办园扶持等条款中均增加了关于幼儿托班的规定,明确未规划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或者规划不足的已建成居住区,以及没有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的其他居住区,所在区政府应当根据幼儿园及其托班学位需求,通过补建、改建或者就近新建,以及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在满足片区普惠性学前教育需求的基础上,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获得非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教育用地,举办非普惠性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实行同工同酬
为提升行业吸引力,此前的《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草案)》规定“公办幼儿园教师与在编教师同岗同酬”。经审议后,这一规定有了新的变化。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同工”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相同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二是付出相同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劳动者才可能取得“同酬”,而“同岗”只是“同工同酬”三个条件之一。因此,《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明确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同工同酬,将“同岗同酬”修改为“同工同酬”。同时,规定纳入总量的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参照公办幼儿园原在编教师的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在儿童心理健康方面,《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要求完善心理健康教师配备,明确幼儿园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各区政府应当建立学前融合教育资源中心,支持幼儿园实施融合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