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龄前儿童横穿马路被撞,监护人是否担责,承担多大责任?

文 / 身边的刑法
2019-08-02 16:21
"学龄前儿童横穿马路被撞,监护人是否担责,承担多大责任?

案例:2019年5月17日,五岁的郑某横穿马路时,被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撞倒,后紧急送医,共花去医药费12万元。交管部门以司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为由,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驾驶人行车时注意观察,在遇有信号灯的路口时,要按信号指示避让行人,在没有信号灯的马路上,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本案中,五岁的郑某横穿马路时,驾驶人李某由于观察不周,未能尽到避让行人的义务,致使他人受到伤害,理应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机动车应当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本案中,驾驶人李某正是违反了该第四十七第二款的规定,没有履行避让义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但是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存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本案中,我国一般以六周岁以下为学龄前儿童,郑某为五周岁为学龄前儿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其监护人负有带领其过马路的义务,郑某的监护人违反该义务致使郑某被车辆撞伤,应负一定的责任。

综观全案,笔者认为:驾驶人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的监护人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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