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龄前儿童受到交通事故伤害 监护人有过错应担责

文 / 易法保
2020-10-11 17:25

    大多数人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相对于机动车一方属于弱势,应该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不承担责任,其实不然。

    五岁的小文在家附近的马上边玩耍,穿过马路时不慎被一辆小轿车撞到,小轿车采取紧急刹车措施,可还是撞伤了小文,事故发生后,小文被送到县医院治疗,后交警队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双方同等责任。小文的父母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很不解,认为自己的孩子被撞伤,肇事者应该不能只承担一半的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者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小轿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没有判断清楚通行状况,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撞伤了正在马路边玩耍的小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小轿车驾驶人应对小文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赔偿小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小文属于学龄前儿童,年龄小,智力发育不成熟,不能完全辨别自己的行为,缺乏对高度危险行为作出正确理解和判断的能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及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小文在马路边玩耍时穿过马路,其行为比较危险,小文的父母对其疏于监管,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警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采纳,对该起交通事故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因此,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判决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 ,余下部分由肇事司机承担一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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