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历经三家医院治疗首家医院担责
事件经过:
患者于2018年7月24日入住省医院产科二病区生产。2018年8月1日13时16分患者之子张某某出生,经诊断为:足月小于胎龄儿、低出生体重儿。2018年8月1日张某某入住医院新生儿科治疗。2018年8月8日,医院通知患者为张某某办理出院手续。医院做出的出院诊断为:足月小于胎龄儿、低出生体重儿、新生儿低血糖症、胆汁酸淤积、新生儿病理性黄疸、动脉导管未闭。同时医院作出的出院医嘱为:“……日龄3-6月复查心脏超声……。”2018年8月17日张某某哭闹拒食,患者将张某某送往市矿务医院治疗,诊断为:新生儿肺炎并呼吸衰竭。因病情严重,当天又转往市儿童医院治疗,诊断为:新生儿肺炎、多器官功能衰竭、先天性心脏病、主动脉弓离断、永存第5弓伴缩窄等。2018年8月25日张某某因先天性心脏病及相关病症病重无法治疗,在市儿童医院办理了出院手续。于2018年8月26日2:30分死亡

医院观点:
即使省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患儿在其他医院的诊疗与省医院无关,费用省医院不承担。通过患者当庭陈述,患者之子张某某死亡主要系其自身疾病所引起,其最终死亡地点是在家中,亦没有尸检明确死因,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因果关系。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同意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鉴定机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患者的损失经审理认定如下:医疗费33640.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丧葬费33716.5元、护理费1700元、住宿费135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死亡赔偿金224260元。依据鉴定结论,省医院应对患者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关于患者要求医院省医院赔偿复印费、患儿日用品费一节,无相关法律依据,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我们观点:
本案例中医院是有明显的诊疗过错的,鉴定意见为:患儿张某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继发肺部感染,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省医院对患儿“先天性心脏病、主动脉弓离断、永存第5弓伴缩窄”的漏诊行为,导致患儿病情未能及时明确诊断,对患儿的抢救治疗时机有一定程度延误,医方医疗过错行为与患儿张某某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这么紧急的情况下医院的延误很大程度影响了孩子,延误了治疗,次要责任一点都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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