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不允许编辑婴儿基因?
2018年11月26日,中国出现了一件引起世界震动的大事件。
南方科技大学的贺建奎副教授通过CCR5技术,把名叫露露和娜娜的两名婴儿的基因进行编辑,让她们能够天然抵抗艾滋病毒。

就在贺建奎发表自己研究的当天,国家卫健委便回应依法处理。
到了2019年底的12月30日,以贺建奎为首的研究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罪名是「共同非法实施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和生殖医疗活动」,构成「非法行医罪」。
就在这一年,中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这个条例对学科和行业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和要求,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国家核心目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
所谓有效保护,应该是针对但不限于“中国人基因外泄案”这样的事件。
至于合理利用,其实也就是有限制作用的,例如国家是不承认和允许基因编辑婴儿的。

对人类遗传资源和信息的解释,虽然看起来解释不解释都一样,但规范类内容和具体的范围,才能避免打擦边球的情况。
这里基本上规定了“合理利用”的范围: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活动需要。用了一个“等”字,说明涉及这些方面但不限于这些方面。

由上及下,是国务院的常规手段,给予了下面很大的灵活空间。

这里给出了国务院要求的三项工作:遗传资源调查、登记重要遗传家系、登记特定地区遗传资源。
国家明确给出了可以“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的方面:科学研究、生物医药、诊疗技术、生物安全、健康保障。这里没有用等,则只是限于这几个方面。
这基本是规定了,只能由国家,或者国家允许的机构才能采集和支配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第一条用了维护,这一条用了不得危害,虽然意思有别,但说的是一个东西。

强调了符合伦理,像编辑婴儿之类的,自然没戏。强调了尊重隐私,技术规范,这明显是针对上次基因采集和遗传信息泄露的大案。
我觉得国家应该像禁止贩毒一样禁止买卖。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总则的全部十条。
现在可以划重点了:
有效保护、合理利用。
合理利用的范围: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
合理利用的领域:科学研究、生物医药、诊疗技术、生物安全、健康保障。
有效保护的口号: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有效保护的内容:国家支配、符合伦理、尊重隐私、技术规范、不得买卖。

详细规范:采集机构的资格要求、隐私保护、资源保藏工作要求、资源保藏平台的资格要求、资源保藏的管理要求、国家相关机构、机关对数据的使用要求。

对以下内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范围、以及规范:统筹规划、开展研究开发、国际合作、临床试验等。尤其是对国际合作方面进行了多条、严格规范和要求。
开展研究的四类团体: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

对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了相关的具体工作和要求。

根据总则“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内容,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总共四十七条条例,总的来说——
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保藏、利用进行了详细的要求和规范。强调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打击违法犯罪。
至于对基因编辑的影响:
国家明确规范了,未审批、或者不具备资格的任何机构、或者被限制的个人、机构、国外组织,进行人类遗传资源相关的工作,都是非法的,更不用说基因编辑了。
也明确规定了,关于基因编辑方面,不能违背伦理。
有了这个管理条例,相关学科和行业会完全掌控在国家的手里,非法采集、倒卖、中国人基因外泄的案件,是不允许再发生了。至于基因编辑婴儿,也根本不再可能在中国境内允许出现。
打击学科内的违法犯罪,学科所研究的内容也会更加的规范化, 这对于广大科研工作者来说,则其实是好事。基本上除了那些违法犯罪,和搞擦边球的人会被限制之外,合法合规的科研工作反而还有国家背书。
当然,这个条例的规定,对非人类遗传资源方面(如转基因)的基因编辑是不会有任何的影响的。
综上,这个条例主要还是规范相关工作、完善法律盲区、打击违法犯罪,净化学科和行业。虽然限制了民间研究,不犯伦理,同时尊重隐私、保护资源,但在学科和行业的大方向上,并没有多少影响。